宁波哪些狗不能办狗证?
1、办理犬只准养证应当具备的条件: (一)有合法的身份证明; (二)有固定的住所和安全的防护设施; (三)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负责人员; (四)符合本市有关卫生和质量标准,并每年接受健康检查;(五)所养犬只符合本市有关动物防疫的规定。 2、下列情形之一,不予办理或者注销犬只准养证: (一)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; (二)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内容的完备性有待进一步核实的;
(三)无法联系或不接受监督管理的;
(四)已死亡的;
(五)在本市无固定住所的;
(六)办理犬类免疫证时提供材料不全的; (七)未取得《狂犬病免疫证》的。
3、办理程序
(一)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,到居住地派出所提出办理申请。
(二)公安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,符合条件的,办理犬只准养证。 对发现发现的流浪犬、弃养犬等无主犬,由公安机构出具《犬类管理暂扣凭证》,送交市畜牧兽医部门处理。 对违反规定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,逾期不改的,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养犬许可证;收容处置违法犬。 有前款第(二)项所列行为之一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处警告,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恢复原状,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;逾期不改正的,可以扣留养殖证件,没收违法所得,并可处以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