捡到东西怎么处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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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阿婆在逛公园的时候,突然发觉自己的胳膊上多了一只手机,她环顾四周,发现身边有好几个年轻人,她不敢确定这是谁掉落的手机,于是将手机关机,并且放在了自己的口袋里。

回到家后,李阿婆将手机打开了,发现是款新款手机,价值三千多元,但她并没有立即与他人联系,而是给了自己的孩子。

第二天,李阿婆的孩子来到派出所报警,然而数日过去却迟迟没有回复,李阿婆不期待能找回手机,因为她知道手机里的内容对她来说很重要,一旦找回来,失主可能要把她告上法庭。

《拾得当事人在拾得遗失物24小时内不明放弃,归还给失主的,不应列为盗窃罪》

《物权法》于2021年进行了一次修订,在第三十九条中规定:“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,依法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。”在第五十七条规定:“所有权人处分财产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设定抵押、继承等。”可见,所有权人对于所有权的有权处分包括占有、使用、收益、处分,其中最重要的是处分。

本案李阿婆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是否对拾得手机具有处分权。根据《民法总则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“遗弃物,于遗弃后,其所有权归于国家”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即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。”的规定,捡到他人遗失的东西,理应予以归还,若有损失,可要求赔偿。

从李阿婆将孩子带到派出所开始,其已明确知道孩子所拾得手机的存在权归属问题。但在孩子前往派出所的路上,李阿婆与孩子均明确知道该手机属于他人所有,即使李阿婆认为自己使用该手机更合适,但该物品在遗失后,所有权就已发生了变动,拾得人李阿婆仅对该手机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。

《物权法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“无人认领的遗失物,归国家所有。”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三人规定的“拾得的下落不明人的物品的,不可以由其取得所有权的请求权”,可见,法律及司法解释均认为该遗失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,而不是归拾得人所有。

李阿婆在拾得该手机时,理应知道自己没有对该物品的所有权,不享有对其处分的权利。虽然在刑法中没有规定类似的情况,但基于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的标准应当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度,在《物权法》已做规定的情况下,理应受到刑法的遵循。

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条规定,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,非法占为己有,拒不退还的,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;数额巨大的,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可见,侵占罪要求行为人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。而本案中李阿婆拾得手机后,在占有该手机的时间内,并未与失主取得联系,亦未作出任何补救措施,从本质上看是一种不交还的藏匿行为。即使李阿婆认为自己对该手机进行了妥善保管,但所有权仍然属于原所有人,李阿婆对该手机仍不享有妥善保管的权利。

本文只是按照观点进行论证分析,并不代表笔者赞成此种观点。同时,本文在观点论证过程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和不足之处,恳请您不吝赐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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